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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府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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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主要内容】
规划法
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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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涉及地区:
全国范围
【条目出处】
2007.《中国城市发展报告》 >>专题篇>>《城乡规划法》颁布后的社会反响>>六 政府有责.第291-292页
【本年鉴指标解释条目】
【历年相同条目】
[1].
六、政府有责
.
2007.《中国城市发展报告》
.《城乡规划法》颁布后的社会反响
【同栏目条目】
[1].
一、今后中国的城市发展将走上城乡统筹、一体化的新格局
[2].
二、依法管理,先规划后建设
[3].
三、重视三农,强化乡村规划
[4].
四、公众参与,依法监督
[5].
五、科学编制,合理发展
[6].
六、政府有责
【其他地区同主题条目】
四川省
全国范围
辽宁省
江苏省
河北省
贵州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甘肃省
福建省
[1].
三、加强城乡规划的统筹与协调作用
专题篇>>科学规划与管理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成都实践>>三 加强城乡规划的统筹与协调作用
2007,《中国城市发展报告》
,342
【相关经济研究】
【相关政报公报】
【相关新闻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