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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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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主要内容】
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实施细则
国务院
修改
统计机构
统计局
违法行为
政府统计
统计调查
决定
统计制度
抽样调查
人民政府
第二
统计数据
统计监督
统计资料
第一
法规
条目涉及地区:
全国范围
【条目出处】
2005.《沈河统计年鉴》 >>第四篇 附录>>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263-264页
【本年鉴指标解释条目】
【历年相同条目】
Label
【同栏目条目】
[1].
第四篇 附录
[2].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其他地区同主题条目】
云南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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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江苏省
吉林省
湖南省
湖北省
黑龙江省
河北省
广东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98,《大理统计年鉴》
,11+14+19+58
[2].
《统计法》关于统计调查及统计制度的规定
七.运输和邮电>>《统计法》关于统计调查及统计制度的规定
1997,《大理统计年鉴》
,278
[3].
《统计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九.国内贸易>>《统计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1997,《大理统计年鉴》
,353
【相关经济研究】
【相关政报公报】
【相关新闻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