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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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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制
养老基金
国务院
国营企业
合同制工人
社会保险
修改
决定
专门机构
实行
暂行规定
第二
行政主管部门
劳动工资
退休养老
转入
无固定期限
数额
银行
常年性
【条目出处】
1986-1992.《重要经济贸易法规资料选编》 >>21 劳动工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条 第二十六条的决定.第2097页
【本年鉴指标解释条目】
【历年相同条目】
Label
【同栏目条目】
[1].
21 劳动工资
[2].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3].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
[4].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5].
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
[6].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
[7].
关于严格控制发放各种补贴、津贴和制止自行提高退休待遇问题的报告
[8].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9].
关于进一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的意见(摘要)
[10].
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引入竞争机制改革人事制度的若干意见
【其他地区同主题条目】
江西省
[1].
长期职工
二、人口和劳动力>>主要统计指标解释>>长期职工
2004,《宜春统计年鉴》
,41
【相关经济研究】
【相关政报公报】
【相关新闻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