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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统计年鉴 2012,栏目:24 香港特别行政区主要社会经济指标>>24-53 医疗卫生条件,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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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3医疗卫生条件
项目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注册医护专业人员(人)
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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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
注册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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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制注册中医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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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列中医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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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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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剂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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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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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每千名人口计算的医生数目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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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和病床④
医疗机构(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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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床(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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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每千名人口计算的病床数目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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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数字是指该年年底的数字。
①有限制注册中医可在指定的教育或科研机构进行中医药学方面的临床教学和研究工作。
有限制注册中医的注册有效期不超过一年,他们并且不可作私人执业。
②表列中医可在中医注册过渡性安排下在香港合法地执业,直至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日后在宪报上公布的日期为止。
表列中医在过渡性安排期间,可分别循直接注册,通过注册审核或通过执业资格试成为“注册中医”。
③2007年至2010年与人口有关的数字已根据于2011年6至8月期间进行的人口普查的结果作出修订。
④包括医院管理局辖下医院、私家医院、护养院及惩教机构的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