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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统计年鉴 2009,栏目:23 香港特别行政区主要社会经济指标>>23-35 按母公司的国家/地区划分的驻港地区总部数目,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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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5按母公司的国家/地区划分的驻港地区总部数目
单位:个
项目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驻港地区总部数目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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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的国家/地区②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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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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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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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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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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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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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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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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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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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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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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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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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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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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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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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指有关年度6月首个工作日的数字。地区总部是指代表香港境外母公司对区内(即香港及另一个或多个地方)各办事处拥有管理权的一
家办事处。如驻港的地区总部属联营机构,其母公司的国家/地区可多于一个。
①自2006年起,地区总部的定义已作修订。本表所载的2006年及以后地区总部的数字未必能与2006年以前的数字作严格比较。
②2005年以前的数字指母公司注册国家/地区。由2005年开始,数字是指母公司所在的国家/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