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年鉴 2003,栏目:专题与调研篇>>国外反洗钱的法律框架及制度,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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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反洗钱的法律框架及制度 |
附表
有关机构和专家对洗钱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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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内容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 |
隐瞒或分散非法交易所得财产的真实性、来源,转让或变动非法收益的所有权,包括 |
和精神药物公约》和《联合国 |
通过电子转账进行的目的在于使其表面合法以掩饰最初来源的资金转换。 |
禁止洗钱法律范本》 |
直接或间接参加来自于犯罪收益的财产的交易;接受、拥有、隐匿、掩盖、处理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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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财产或将犯罪收益财产带入所在国;明知或者有理由表明财产来自于非法活动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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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间接非法活动变现而来;没有合理的理由,不采取合理的步骤确认财产是否来自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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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活动或者直接或间接从非法活动变现而来。 |
国际行警组织 |
任何掩盖或伪装非法获得资产的身份以便使其看起来来自合法渠道的行为(包括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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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就是洗钱。 |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
凡隐瞒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和流向,或协助任何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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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非法活动有关的人规避法律责任的,均属洗钱行为。 |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
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可能会在无意之中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充当犯罪活动所形成的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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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转移或存款的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用于各账户之间的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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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转移,隐藏资金的来源和所有权,以及通过保险箱业务储存银行券。这些活动通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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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之洗钱。 |
欧共体《关于防止利用银行系 |
洗钱就是明知是犯罪财产而故意拥有、转移、隐藏、或帮助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的 |
统进行洗钱活动的法令》 |
行为。 |
《美洲反洗钱示范法》 |
将洗钱罪的对象范围扩大到包括毒品犯罪以及其它严重犯罪的收益。所谓“严重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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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是指由各国立法定义的犯罪,“包括那些与有组织犯罪、恐怖犯罪、非法贩运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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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人口或人体器官、贪污、欺诈和绑架有关的犯罪”。对于虽然不是出于明知,但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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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知道是毒品贩运或者是与毒品贩运相关的犯罪收益,而实施了协助清洗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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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要以洗钱犯罪论处。机构或个人不履行法定的反洗钱义务的行为,也应当予以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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