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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金融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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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
资金调度
建安企业
优惠贷款
贷款项目
自有流动资金比例
固定资产
各级政府
区别对待
非银行金融机构
专业银行
发放贷款
农业企业
出口创汇
资金不足
小集体
商业批发企业
人民银行
社会集资
作物资源
条目涉及地区:
全自治区范围
【条目出处】
1987.《中国金融年鉴》 >>第Ⅸ部分金融法规选编(1986)>>各地金融规章选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金融的暂行规定.第543-544页
【本年鉴指标解释条目】
【历年相同条目】
[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金融的暂行规定
.
1987.《中国金融年鉴》
.各地金融规章选辑
【同栏目条目】
[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金融的暂行规定
[2].
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借款合同条例》实施办法
[3].
山东省工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4].
河北省矿产金银管理暂行规定
[5].
南京市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
[6].
山东省金融部门同业资金拆借试行办法
[7].
沈阳市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和破产倒闭保险暂行规定
[8].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市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哈尔滨市建立城市信用合作社方案
【其他地区同主题条目】
上海市
全国范围
甘肃省
[1].
表16.8 主要贷款项目利率表
第十六篇 金融业>>表16.8 主要贷款项目利率表
2007,《上海统计年鉴》
,340-341
【相关经济研究】
【相关政报公报】
【相关新闻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