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共产党江西省弋阳县组织史资料》第二卷,是根据省委组织部赣组通[1997]1号文件、上饶地委组织部饶组字[1997]11号文件精神,以及中共组织史资料中央编纂领导小组提出的“广征、核准、精编、严审”具体指导方针进行编纂的。
二、本资料是《中国共产党江西省弋阳县组织史资料》(1925~1987)编本的续编。收录时限:上限于1987年11月,下限至1997年12月(县政权组织史资料下限收录至1998年1月)。
三、本资料主要收录该时期本级党的组织史及政权、军事、统战、群团系统的组织史资料。包括:县委及其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委员、候补委员,县委工作机构及其正副职领导人;县纪委及其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委员,县纪委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县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及其书记、副书记、成员,人大工作机构及其正副职领导人;县政府及其正副职领导人、政府党组书记、副书记及其成员,县政府工作机构及其正副职领导人;县人武部领导机构及其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县法院、检察院正副职领导人及其党组书记、副书记;县政协正副主席、常务委员、秘书长及其党组正副书记,政协各工作机构及其正副职领导人;县群众团体组织机构及其正副职领导人;镇乡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其领导人;以及镇乡场共青团、妇联组织领导人。以上部门和单位的顾问、调研员等名录分别列于领导人人名之后。
四、本资料采取文字叙述,名录和图表相结合的编纂体例,按党、政、军、统、群五大系统分编,即在编辑党组织系统的同时,政权系统、军事系统、统战系统、群团系统分别附编于后。
五、领导人名录以任职时间为序,分正副职排列;党委领导人名录中,书记、副书记均为常务委员(委员),在县委常务委员(委员)中一般列县委正副书记名录,乡镇场党委委员中一般不再列党委书记、副书记名录。
六、领导人任职起止时间的收录,党内任职以党委任免文件为准,县政府组成部门的正职以县人大任免文件为准,副职以政府任免文件为准;选举产生的任职以法定批准时间为准。
七、本资料对上一卷组织史收录的行政和党的关系隶属地方的条管行政、事业单位继续收录;在机构改革中转变职能后改为企业的单位,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级事业单位均予收录。
八、本次续编,所收党、政、军、统、群名录,以组织机构的级限为准,不涉及干部个人的级别待遇;组织机构归类和排列顺序,同样不涉及单位的级别待遇。
九、本资料的编辑方法及文字规范均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