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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印明弘治衡山县志校注本》以民国十三年(1924)重印聚珍版为蓝本予以标点、分段、注释、校考而成。
二、原志为竖排本,今依篇、章、节、目顺序改横排,并用不同字体显现不同层次。
三、原志繁体字、异体字、古体字,凡有简化字可替代者,均按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表予以替换,不再作说明。
四、标点以国家审定的语法要求使用。原志书名、作品均无书名号,校注时予以添加。
五、原志文、诗后“案语”均未分段,校注时均按内容划分段落,未作说明。
六、注释为五号楷体,文类在需注释处,并用()体现;标题与诗类于注释页正文左下方,以序号为先后;注释原则上为首次出现的字词,并用“下同”指代此后出现的同义者;为控制字数,朝代年号未换成公元纪年。
七、卷之五“序”、“记”和“卷之六”中的作者籍贯,字号,官职分别居作者姓名左右,并用不同字体表现。
八、为保持原志原汁原味,所有数字均用汉字表述,不用阿拉伯字替换。
九、原志部分地理方位记述误差较大,校注时保持原貌,以对比古今指南针质量及应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