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首页
用户指南
|
登录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库
统计数据检索
统计数据分析
统计年鉴导航
我的统计数据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库
中国知识资源总库
中国年鉴网络出版总库
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Frontiers in China期刊数据库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中国引文数据库
中国学术图书全文库
中国专利数据库
中国标准数据库
国家科技成果数据库
国外标准数据库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库
>
统计年鉴导航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
CAJ格式文件下载
PDF格式文件下载
【条目主要内容】
文物保护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单位
公安部门
珍贵文物
国家工作人员
全民所有制单位
第三
责令赔偿损失
直接责任人员
博物馆
禁止出口
构筑物
单位标志
修改
行政处罚决定
建筑物
图书馆
非法经营
【条目出处】
1986-1992.《重要经济贸易法规资料选编》 >>22 文化 旅游>>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2158-2160页
【本年鉴指标解释条目】
【历年相同条目】
Label
【同栏目条目】
【其他地区同主题条目】
天津市
江西省
贵州省
甘肃省
安徽省
[1].
20-13 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基本情况(2013—2016年)
第二十篇 文化和体育>>20-13 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基本情况(2013-2016年)
2017,《天津统计年鉴》
,401
[2].
20-13 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基本情况(2012—2015年)
第二十篇 文化和体育>>20-13 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基本情况(2012-2015年)
2016,《天津统计年鉴》
,441
[3].
18-16 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基本情况
第18篇 文化和体育>>18-16 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基本情况
2007,《天津统计年鉴》
,429
【相关经济研究】
【相关政报公报】
【相关新闻报道】